寵物寄宿安親契約書
寵物寄宿安親受託人(以下稱甲方) 委託人(以下稱乙方)
第一條:定義
- 本契約所稱之寵物,係乙方於(尼口寵物精緻美容&旅館所列之)
- 期間以本契約所稱之天數,以入住時間後24小時為一天計之。
第二條:寄宿天數限制及費用以每日填寫之聯單時間為準。
第三條:本契約的約束效力從住宿第一次簽立,爾後皆以此契約書互相約束之。
第四條:住宿寵物之限制
-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寵物帶離寄宿場所,轉售、轉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作為其他用途,如有違反此項違反,經營寵物,甲方應全額賠償,絕無異議。
- 乙方於本寄宿契約終止或期滿,除經甲方同意繼續留宿外,應於終止或期滿當日將寵物領回,不得有誤;逾期滯留者,於領回時須補齊逾期所增加之費用;通知後3天內未帶回將視作以方惡意棄養,甲方得以動物保護法處置或送養他人,沒收寄宿費,並得將寄養時所附之食/用品作為送養時贈送收養人之用,乙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力。
- 寵物有美容沐浴或醫療之必要時(依本公司認定),甲方應取得乙方之同意後進行,且必須前往合法或政府許可之醫療院所進行,不得私下處理。
- 寵物有緊急狀況發生,如休克、受傷等,或其它需進行醫療行為:
- 立即送往附近且有營業之合法醫療院所進行醫療行為,並由乙方支付醫療費用。
- 甲方應獲得乙方同意後,送往附近且有營業之合法醫療院所進行醫療行為,並由乙方支付醫療費用。
第五條:寵物權利與限制
- 乙方於(寵物基本資料表)表申明該寵物之健康身體狀況,並應如實告知,如有事實隱瞞甲方將不負責所致寵物疾病、傷害、死亡等;致甲方財產毀損、人員傷害者,以方應負起賠償之責,絕無異議。
- 凡因甲方故意,致寵物有疾病、傷害、遺失、死亡等,甲方應負責醫療費用及損害賠償之責,賠償金額最高上限為新台幣3萬元整;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寵物有上述之情事,以方應負責醫療費用。
- 乙方若無法提供體內外驅蟲證明,一旦經甲方發現寄生蟲,將酌收新台幣500元清潔費,並強制通知由緊急連絡人將寵物帶回,已支付之費用依使用比例進行退款。後續寵物之體內外寄生蟲處置由乙方自行處理。亦可立即由甲方安排進行除蟲藥浴,需酌收藥浴用水之費用+每次清潔300元。
- 如因寵物年齡較大身體狀況惡化、自身身體狀況因素、既有疾病與痼疾而非本館人員操作不當導致突發性意外惡化或死亡,本館除給予寵物緊急救護處理或送醫之道義責任外,其餘所生之相關費用須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六條:申訴
因本合約所產生之爭議,均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應配合前往。
第七條:毛孩影像拍攝與使用同意
- 毛孩於法律上並非權利主體,不具與自然人類同之肖像權。惟毛孩影像之拍攝、公開與利用,仍應取得委託人(權利人)之同意。本條即為該項使用同意。
-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寄宿、安親、沐浴、醫療協助、接送及入住、離館期間,拍攝受託毛孩之靜態照片或動態影像,供照護紀錄、狀態回報、服務說明、品質管理、官方網站、Facebook、Instagram、LINE 官方帳號、店內展示及本館自有或合法受託經營之宣傳通路使用。
- 利用地區以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為主;前開網路平臺公開後,不特定第三人可能於境外瀏覽或轉載,乙方了解並同意此特性。
- 本同意之拍攝主體為毛孩。甲方不以乙方本人或其他人員之可辨識面貌作為主要拍攝或宣傳對象。若畫面中不可避免出現人員側影、背景人像或聲音,甲方應於合理範圍內予以裁切、模糊、避免特寫或不予作為主要宣傳素材。
- 甲方不得將毛孩影像單獨出售或授權無關之第三人作為商品、廣告素材。但為沖洗、剪輯、雲端備份、印刷或委由廠商代為經營本館社群所必要之處理,不在此限。
- 乙方得隨時以書面、電子郵件或本館公布之聯絡方式,請求停止特定影像之後續公開。甲方將於合理期間內處理。已公開之歷史貼文、印刷品、快取或第三人之轉載、重製,可能無法全部回收或下架,乙方了解並同意此限制,甲方並無保證全面消除之義務。
- 勾選下方「毛孩影像使用同意」並完成手寫電子簽章,即表示乙方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本條全部內容。未勾選者,甲方無法完成本次寄宿安親契約之簽署。
本契約一式兩份,並請以方提供身分證影本為登記入住時之用。
- 受託人(甲方): NicoNico寵物精緻美容&旅館
- 代表人: 李易曄
- 統一編號: 98648994
- 營業地址: 台中市北屯區敦富五街37號
- 委託人(乙方): 以本表填寫之委託人為準
- 連絡電話: 以本表填寫為準
- 緊急聯絡人: 以本表填寫為準
- 緊急連絡人電話: 以本表填寫為準
- 身分證字號: 以本表填寫為準
- 居住地址: 以本表填寫為準
—— 契約全文結束 ——